1、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吊车或者起升机构对设备的安装、就位的统称,在检修或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
2、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简单讲就是: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要求承载时建筑物或支承处应承住吊篮的载荷,理论上来说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
6、设备检修作业:
化工企业检维修包括: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
7、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8、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安全作业许可书:
《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科办理。安全环保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施,禁止动火。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动火作业
八大危险作业分别是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存在危险因素多、风险较大、非日常性的,对操作者本人或对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GB30871-2014规定中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八大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
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3、做好动火安全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5、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合格。
6、动火前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7、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规定而又不听劝阻时,安全监护人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有限空间作业
1、设备、容器及管道应进行隔绝、置换、吹扫与清洗方可检修。
2、关闭阀门不能代替假装盲板,以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泄漏。
3、未办理安全作业证、现场无安全监护人、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严禁进行检维修作业。
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应切断电源,挂牌警示,专人监护。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清除进出口障碍物。
三、高处作业
1、安全带应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
2、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物,作业不得随意堆放材料。
3、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四、起重作业
1、进入有限空间严禁使用起重机运送人员。
2、当起重机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做起重吊点。
4、起吊半径内不许站人(周围应设置警戒线)。
5、起重机械及其吊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五、盲板抽堵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 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 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4、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5、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六、临时用电
电源电压等级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等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线路统视为临时线路。
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2、临时用电设施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
4、行灯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七、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作业前,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分布情况向施工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过程中,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角的办法挖掘,以防止塌方;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聚2m以上,以免工具伤人。
4、在深度大于2m的沟(槽、坑)下作业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作业人员快速进出。
5、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八、断路作业
1、断路作业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2、作业现场消防信道、行车信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3、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第四条)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免于培训的规定(第九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试程序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期限(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离岗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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