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院执行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有两笔,一是申请执行费 ,另一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案件在立案时,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则要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这部分费用包括:法院异地执行案件时支出的差旅费;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和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查询、复印、邮寄、通讯等其他行为发生的费用。当然,这部分费用在法院执行完毕后,也要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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