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有怎样的关系

攻控2023-04-24  16

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

1、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扩展资料: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下: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

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

主要表现在:

(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

(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

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

(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

(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

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

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

(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

(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3、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4、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其实马克思说这句话的基础是民法。民法上最能体现这一点。例如,甲乙订立一个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块手表,乙给甲1000块钱。那么,在这个合同中,甲的权利是向乙请求1000块钱的给付,而乙的权利是向甲请求一块手表的交付。那么,甲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约定的手表的义务;而乙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甲支付1000块钱的义务。

或者说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绝对的支配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就没有义务相随了么?例如,我有一栋房子,按照所有权人的权利,我可以对这个房子随意使用和处分。但是,我难道可以将这栋房子改造成毒品加工厂么?所以,即使是找不到相对人的绝对支配的所有权也附随着义务,即对社会的义务,不利用我的权利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

5、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分民的某些权利 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劳动),权利 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就能获得更多的保障。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合一性)。《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对等性),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制约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合一性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既权利和义务相佯而生,二者是对等的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受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公民所享有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 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

关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无论是宏观上的权利,还是微观上的具体权利,都只能活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当我们作为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切记自己还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样才能获得意义上获得自由。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的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制度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法律分析: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辩证统一。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我国宪法和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允许一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另一些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3)互利互赢。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因此,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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