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应当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法律分析】:一般是在迁入地的派出所,但是有的地方是在区政务大厅或者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办理。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
第六步:派出所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去要落入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明户口迁出人、拟迁入户口户主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2、去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户口迁出证明3、回到落入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即可。
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和迁移落户原因证明(如就业、就学、结婚、调动 等)、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