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
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2、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的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方式(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文书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扩展资料
生效法律文书既要符合立案条件,又要符合执行条件。立案条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执行条件是指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或者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能够执行或者可以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文书1.指公文、书信、契约等。例如:手把文书口称敕。——唐· 白居易《卖炭翁》/文书下行直省。——清· 方苞《狱中杂记》
2.从事公文、书信工作的人员
3.文字书籍
4.行政学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处理事务、交流信息而使用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又称文件。它是人们社会交往的工具,也是 档案 的前身。
文书简史:
中国上古到清代末年各历史时期使用的文书。其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战国以前属于前期,秦代到南北朝为中期,隋、唐到清代为后期。前期的文书比较简单,中期的各种文书逐渐形成专用的文种名称,各文种也开始有了特定的程式。后期通用文种的载体都已使用纸张,文书处理程序更加严密,各文种的程式也日臻成熟。
古代文书的载体 据史书记载,中国古代最早的文书是公元前2000年前帝舜时期史官所记的《虞书》,但原件早已不存。现存最早的古文书是清末开始在河南安阳出土的甲骨刻辞,是殷王室占卜时所刻的文字,属于公务文书,史书记载商代的文书还有册和典,是简的集合体。简以狭长竹、木片作载体。把长短相间的简用皮条或丝绳上下两道编连起来,就成为册。把册保存起来就成为典。典册所载内容是当时史官的记录。东晋后期(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纸张首先被用作官府往来文书的载体,而诏令文书和重要奏疏的载体仍用竹、木简,到隋代竹、木简才废弃不用。从周代到清末,文书载体还曾使用金、玉、铜、铁、石、缣帛等物,是为了长期保存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文书载体用纸以后,诏书用染黄纸,直至清末。明、清时期向上级官员祝贺的禀启用红纸,一般文书都用白纸。历代文书纸式幅面大小不一。纸张载体用折叠式从元代开始,明代的奏疏沿用,称为本,其余文书用单幅纸,作为官员身分证的诰命文书用卷轴式。清初纸式仍沿明制。中叶以后除诏令文书和个别下行文种外,都改用折式。
古代文书的文种 秦代以前没有专门的文种名称,统称为书,通常用文书载体的名称来区别它们的重要程度。春秋战国时期文书开始有了按使用目的加上的笼统称谓:刑法典称刑书;结盟文书称为盟书或载书;君王发布命令的文书称为命书;上级官员告诫属下的文书称为语书,等等。秦代开始制定按不同文件责任者的身分等级和行文目的使用文书的专名,使文书区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称为文种。秦、汉以后形成的许多文种,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诏令文书;二是臣僚上书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奏疏;三是各官府相互行文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官府往来文书。从唐代开始,国家对文种的名称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也都有新的规定。清代规定的诏令文书文种名称有诏、诰、敕,是沿用明代文种;经常使用处理政务、告诫臣僚的文书称为谕旨,是新增的文种;制书在明代是文种名称,清代则只作为发布诏令的一种文体。清代奏疏沿袭明制,使用奏本和题本,康熙年间又新增一种称为奏折,而奏本则在乾隆年间停止使用。明代官府往来文书下行文有札付、帖、照会、故牒等文种,上行文有咨呈、呈状、申状、牒呈、牒上等文种,平行文有咨、关、牒等文种。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并且把明代下行文经常使用的牌文定为法定文种,中叶以后又增添程式比较简便的札文作为下行文种之一,把明代上行文使用的呈状简称为呈,把申状分为评文和验文二种。
古代文书的程式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文书程式,在称谓、用语等各方面都贯穿着等级制精神。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对文书程式已有规定。现存较完全的官方规定,有南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的宋代文书程式和《明会典》所载的明代文书程式,但它们都是为一般官员规定,而不列诏令文书程式。明、清两代的文书程式基本相同,文字结构大体分为7个部分:①文件责任者的官衔、姓名;②事由;③正文;④结束语;⑤受文者官府名称 ;⑥行文年月日;⑦文种名称和文件责任者签押。明、清文书程式中上级官员对下级行文,为了表示权威,还实行标朱制度,即用红笔填写行文日期,在文中的关键字样上用红笔圈点勾勒,用以揭示下级注意。
古代文书的印章 印章是古代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在文书的某个部位钤盖印章,作为文件生效的标志。印章原称为�或作玺。文书钤盖印章,见于记载最早的是公元前6世纪春秋时期中叶,当时称为玺书。秦代规定玺作为皇帝印章的专称,用玉刻制。汉承秦制,皇帝、诸侯王、皇太后的印章称为玺,其余官员的印章称为印,或称为章。印章的字体秦代开始用小篆,以后历代官印都用小篆。文书盖印是文件生效的标志,所以一般诏令文书、奏疏和官府往来文书都盖有文件责任者的印章。
中国现存的古代文书以清代的为最多,有上千万件。明代的文书也有相当数量。此外,多年陆续出土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石刻文字以及战国、秦、汉的竹、木简,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古代文书,都是极为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研究中国古代文化的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