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通判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
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
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宋朝官制
官、职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从赵匡胤建立宋王朝开始,就对中央官制作了调整。其特点是用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其权力的。这样,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谓“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禄而已。
宋袭唐制
宋神宗元丰以前。如上所述,就是这时期的变化情况。名义上与唐代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权不相上下,不相统摄。
宰相之权既已分削,又设参知政事互为牵制,相权益弱,而皇权却由此加强。另一方面的变化是,中枢机构中三省制已进入衰落荒废的阶段。职权的转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声。
“通判”一职,始于宋,止于清,是地方行政官员的一种。在宋时,他是以中央派员的身份,下到地方,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副官存在,负有地方的行政及监察职权,用以与地方行政长官形成制衡。
在两宋时,“通判”是位于地方行政单位“州”中的一种地方官,他是“知州”的佐贰(参考《宋会要辑稿-职官》“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因此,官位于“知州”之下。但其职权却大于“知州”,因为行政公事必须经“知州”与“通判”共同签署才能生效,而且,“通判”作为皇帝的耳目,对州府事的弹劾可以直达皇帝。(参考:孔令纪《中国历代官制》,附图如下)
宋时的通判,与现代相比,还真不好比,从他赋有监察职责的角度讲,他有点像现代之纪委和检察院的合体。但因宋时的通判只向皇帝负责,这又和现代之纪委向常委负责不同。如果从其对中央负责的角度讲,他很像是党委书记,但现代,党委书记是一把手,这又和通判是副手的身份不合。我倒是觉得,通判更像是国民党后期的所谓中央特派员,作为国民党中央的特派员直接下派到某土匪集团,成为某土匪集团的二头目,并负责监察,其监察结果也是直传国民党中央。
通判在古代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古代的“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分管农业、司法、民政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职务。通判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夫,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