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三族是秦汉时代的一种刑名。
三族: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扩展资料:
汉代的 “夷三族”就是“夷宗族”,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沿袭了先秦时期的“夷三族”政策,并认为西汉初年“夷三族”诛杀的范围是指以主犯为中心,上溯三代下延三世,涵盖了其祖父辈和孙子辈的主干和旁支的男性集团。
中国近代刑法之父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开篇就对“夷三族”进行了考订,同时对古代的“九族、十族”等也列举了非常丰富的史料进行分析,在最后批判了班固《汉书》所认为“夷三族”政策最初施行于商鞅的记载,提出三族之罪应该起源于周文王的观点,这一看法基本被学界所认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夷三族
“夷三族”是秦汉时代的一种刑名,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史记·秦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