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兵分体检和政审两部分。政审就是对参军人员的政治面目进行审查。目前的应征青年绝大部分都是合格的。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1、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2、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4、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验兵要求的年龄为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具体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其它具体体格要求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III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五条,骨头、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寄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制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X线光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影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标准》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扩展资料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参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征兵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