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至158天至18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在孩子满3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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