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转岗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借出单位与借出单位和转岗职工签订共享就业协议。就业共享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诚实、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业分成协议可以约定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共享就业的,约定的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不得违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用单位应当按照共享就业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转岗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障转岗职工的休息权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转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共享就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共享就业矛盾风险。合作协议可以约定人数、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住宿安排、可以返还给劳动者的情况、工伤后劳动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方式、交通等费用的结算等。
维护劳动者在就业分享期间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引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职工劳动报酬和向其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缺工企业职工的工作状况和相关诉求,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办法可以与缺工企业约定。
关于签署共同就业协议的问题
就业共享协议是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建立就业共享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有义务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按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双方应当签订就业共享协议,对转移劳动者人数、共享就业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结算周期和支付方式、工伤后责任划分等进行妥善约定。,涉及转岗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员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