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大学生资助政策综述
一、生源地信用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高校全日制经济困难新生或青春期前学生、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历学生。
2.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其中全日制预科生和专科生最高不低于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低于16000元。
3.第一笔贷款处理流程:
(1)贫困家庭(建档立卡的原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困难学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金并有贷款需求的高中阶段学生,由其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有贷款需求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借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书,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进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https://sls.cdb.com.cn)网上学生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借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的申请表和共有人(首次借款),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打印受理凭证。
(4)借款学生持录取证明向高校申报,高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录取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要求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报送借款合同信息。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在批准借款合同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学生更新过程
(1)续贷学生登录网上学生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确认个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后,提交续贷申请,选择网签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2)认证成功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远程贷款申请。借款学生不需要去现场办理。
(3)户籍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受理后,借款学生可登录系统打印合同和受理凭证,凭受理凭证到高校报到。
5.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6.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在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高职高专、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在校学习成绩优秀,尤其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审查和分发:
1.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举报。经教育部批准后,高校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无论家庭经济困难与否,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学生都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高职高专、第二学士学位),高二以上(含高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品学兼优。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在校学习成绩优秀;
6.家里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4)审查和分发: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将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领取国家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补助金
(1)补贴对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建档立卡的原贫困户)、返贫风险尚未消除的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城乡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孤儿均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㈡供资标准:国家赠款分两个阶段实施。一级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级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好好学习,有上进心;
6.家里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4)申请、批准和分发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将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会按照规定给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相关事项。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习成绩优异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异;
(4)申请、批准和分发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政府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领取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领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为服兵役的大学生提供国家教育援助
(一)补贴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返校的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生、新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招收的本科毕业生、学生、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学院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16000元。全日制退役士兵和在校学生均享受本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申请、批准和分发流程: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申请入伍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并打印全国应征大学生征兵网,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应征入伍大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署的还贷计划。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一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一上加盖公章,留存一份,退还学生一份。
(三)学生报名应征时,向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交申请表一份。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公室将申请表一盖章后退还给学生,同时出具入伍通知书。
(4)被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将《申请表一》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本人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返校或就读的学生和退役后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向高校申报后,提交一次性减免学费申请,填写《应征入伍大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二》(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学费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七。广西高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专科生)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专科生)或12000元(研究生)的数额给予补偿。
(3)申请、批准和分发流程:
1.毕业后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第四年3月31日前填写《广西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签约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包括:广西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储蓄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书)及工作地点二次分配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连续三年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后,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申请资格审查,并将初审结果于4月3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汇总的审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后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将相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由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毕业生有国家助学贷款未还清的,补偿金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