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租房拥挤区等。)未纳入初步规划统一建设的,适用本指引。
二。责任主体
各区政府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委会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建设。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当地村(居)委会指导主管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对于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含开放式居住区),由村(居)委会会同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其管理)。
对于商业区、工业园区、集中办公区、租赁密集区等项目,由当地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停车场和充电站的建设流程
(一)需求调查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配合,对辖区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调查统计,摸清电动自行车现有数量、已建集中停放充电设施、需新增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量。
制定一个计划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建设单位提供小区图纸资料,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选址、确定停车充电点数量、确定出资方式、运营方式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形成《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符合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并听取消防、供电、执法、市政园林、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
(3)宣传与宣传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及相关业主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施工单位资质、《方案》等信息在项目公共区域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异议。向业主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村(居)委会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如果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再次公示。如果在重新公示期间仍收到业主的书面异议,应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进行表决。投票之后,就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了。
(四)签署一项协议
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无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的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密集租赁区等项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现场施工、安全的责任,以及后期运行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
(五)数据保留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查。留存备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咨询材料、《方案》、建设单位运营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公示信息等。
(六)建筑
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将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共用部位和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相关设施。
(七)检查和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即可投入使用。
四。后期管理
(一)运营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维护队伍,加强充电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查,并登记造册,及时应对故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同时,做好充电现场的引导服务和咨询投诉工作,确保充电停车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二)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每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记录检查情况。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运营企业履行职责,不定期对住宅小区的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充电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集中停车充电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运营企业进行维护,同时向消防、城管部门报告。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