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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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关于贫困行业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减免扶持政策,现将我市贫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分阶段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2022年5月至4月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2023年5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分类标准,餐饮、零售、航空空运输、道路运输分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旅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行业执行。

三。企业具体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人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当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至2023年4月。初创企业可从投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以从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5.企业填写《贫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下),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申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旅游及相关行业国家统计分类》(2018)。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不及物动词延期企业最迟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交延期养老保险费,在2023年5月底前补交延期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从完成缓缴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的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足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缴递延养老保险费前,不计算职工缴费月数和月缴费基数。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职工申请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全部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贫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缴纳缓缴期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正常申请医疗保险补贴和生育保险补贴。

十、根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规定,员工积分落户,购车摇号权益不受影响。

1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行业范围的,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2.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工作方向,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加强风险防控,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参保单位弄虚作假获取延期缴费资格等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征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1日

贫困行业企业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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