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巡警指挥的;
(二)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道路拥堵或者遇有机动车在前方排队停车和缓慢通行规定的;
(三)在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巡逻指挥的情况下,机动车遇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的;
(五)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掉头、倒车、超车、会车、避让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拒不当场改正的;
(八)驾驶拖拉机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十)货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下部防护装置和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志的;
(十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办或者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十三)驾驶公路客运汽车以外的客运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驾驶同车道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
(十五)驾驶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机动车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违反让行规定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十八)驾驶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客运和公路客运)载人和驾驶货车驾驶室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
(二十一)违反《机动车牵引挂车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二十二)驾驶摩托车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三)驾驶机动车载物时,载物遗撒或者散落的;
(二十四)驾驶机动车携带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二十五)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十六)驾驶拖拉机违反载人规定的;
(二十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右转,同车道的汽车在等待放行信号时,不停车依次等候的;
(二十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二十九)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城市快速路,不使用转向灯或者妨碍已经在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十)在城市快速路上违反《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可参照快速路交通法规处理;
(三十一)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通过施工路段不减速的;
(三十二)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三十三)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在城市快速路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三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
(三十五)逆向行驶机动车的;
(三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行驶的;
(三十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三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九)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十)营运客运车辆不按顺序进出站的;
(41)客运车辆停放时,车身右侧距离路缘30厘米以上的;
(四十二)营运客运车辆在站(港)内待客、滞留的;
(四十三)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行驶的;
(四十四)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离开现场或者阻止对方离开现场的;
(四十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受损,机动车可以移动,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不妨碍对方撤离现场的;
(四十六)机动车排放超标或者机动车排气冒烟的;
(四十七)中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十八)在城市快速路车行道上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