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卫生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幼儿园招生行为,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安全有序入园,经研究,现印发《福州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福州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意见
福州市教育局
2022年5月18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幼儿园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现就我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布局、多渠道接受的原则。
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以多种形式拓展学前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教育服务;多渠道接纳适龄儿童入园,努力满足适龄儿童需求。
(二)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
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下同),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计划招生人数和班额,稳步推进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
(4)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录取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招生服务区域。除幼儿健康体检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入园和编班测试。
(5)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秋季招生办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院年龄
年满三周岁的适龄儿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三。注册方法
(一)2022年秋季我市公办园(不含军队、部分省直部门、部分省属高校举办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幼儿园班,下同)采取随机派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各公办园要提供不低于计划招生30%的学位,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电脑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方式)的方式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适当扩大派位比例;其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名单应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园的招生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引导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参与分配招生。
(3) 非普惠人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办园。
四。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和部分省直部门、省属高校办园的分配和招生纳入辖区整体规划。
(二)招生服务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和本辖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
(三)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学前教育资源,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公开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信息。
(四)注册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审批招生计划,指导幼儿园制定招生公告(或简章)。
2.各幼儿园招生公告(或简章)须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虚假宣传。
3.幼儿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稳定、规范、有序。
4.各幼儿园的自主招生工作应由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应优先照顾本服务区户籍儿童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
(5)主动披露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包括:
(一)本县(市)区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2)经审核批准在本县(市)区招生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人数、招生服务区域、分配比例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一周发布招生公告(或简章),内容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或简章)应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和园务公示栏,有条件的可张贴在幼儿园网站。
(六)加强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落实招生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有序开展。幼儿园要准确把握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五、其他事项
(1)为确保幼儿园规范有序招生,参与招生改革的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济南、马尾)公办园和政府购买的民办园报名时间统一为2022年7月2日(周六)至2022年7月4日(周一),招生分配时间统一为2022年7月8日(周五);其他辖区由县(市)区教育局确定。
(二)县(市)、区、幼儿园在开展招生工作时,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麻痹、不厌战、不松懈,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细化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三)幼儿园收费应按照规定执行,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违规收费。各级幼儿园要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服务,强化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心地做好家长工作。要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矛盾,维护招生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