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建房屋用作营业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发电〔2022〕35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十项措施的通知》(长办〔2022〕1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1、可作为营业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屋。
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安置房等。,可以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2、居民自建房屋禁止设置经营场所。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被房屋安全鉴定为丙级、丁级的;不符合安全和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问题;被征用的房屋。
3.加强重点业态监管
严格管理餐饮、住宿、网吧、影视歌厅、培训机构、托管、快递、足浴、体育健身、汽车维修、燃气、种子农药、废品收购、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重点业态,消除混业经营带来的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管理(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名单见附件1)。
4.加强对经营业态的排查整治。
检查市场主体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查处擅自变更登记、许可事项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公共娱乐、公共餐饮住宿、公共休闲、公共体育、健身等行业的排查,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混住、混管、混仓储的排查,对违反相关行业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经营。
5.严格的房屋安全审查
居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居民自建房屋不得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营业执照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场所证明材料,确认房屋安全。
6、严格公共安全设施审查。
严格执行消防、环保等公共安全设施相关标准。新设立的涉及公众聚集、治安的市场主体,可以自建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也可以与原有设施共用,但必须满足共用市场主体的累计数值要求。
7.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
消防部门应明确规定居民自住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最大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控制营业场所的人数。没有行业规定的,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参照居民自建房屋作为限制经营场所人数的参考标准,督促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控制经营场所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
9.压实房屋所有人的责任。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好安全隐患防范的第一道关,督促经营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制止经营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0、压实操作人员职责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操作人员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急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确保消防、环保等设施有效使用。参照限制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参考标准,合理控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确保合法经营和经营安全。
1.压实监督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共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医药等业态的监管;宣传部门负责影院等业态的监管;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对网吧、艺术培训、密室逃脱、剧本杀等业态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住宿等业态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幼儿园等业态的监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健身、竞赛等业态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业态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业态的监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行业监管。
12.压实的区域责任
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居民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台账,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信息告知许可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