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指引(保险+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保险支付
2022年3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疾保险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收代缴。
生育保险福利
自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并按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天数,以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生育津贴的支付和清算
1。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的账户。
2。清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按活期账户管理。按照“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用人单位在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及时结清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以实际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补足;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足差额。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清算后,基本账户中留存的生育津贴余额,由用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的方式冲减本单位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科目支出;适当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单位人员经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按照上述全额保障单位。
产妇津贴与产妇津贴一起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个人,不纳入清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