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商报综合自宁波鄞州法院、宁波晚报、城市快报等
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下发了征收通知,卖方突然觉得亏了,想反悔,拒绝交房。
近日,宁波鄞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房子卖完第二天,拆迁公告就来了
原业主起诉买方和中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1年,家住鄞州吴栋镇的刘阿姨委托朋友小杨帮她在老江东找了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通过宁波一家中介公司,小杨在老江东找到一套55平米的房子,正在出售。是房东陈先生。
之后,陈先生与刘阿姨及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阿姨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先生全额支付200万元购房款。
几天后,刘阿姨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次日交房。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出售的房屋正好在公告确定的拟征收范围内...
得知房子可能拆迁,陈先生立即联系刘阿姨和小杨,取消二手房交易。
刘阿姨自然不会。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房,还将刘阿姨及宁波某中介公司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刘阿姨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返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按照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可以换成一套90多平米的安置房。即使按3万平米计算,损失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刘阿姨回答了三点:
我老了,委托小杨找房子。陈先生主动把房子卖了。这笔交易是你的爱和我的愿望。
其次,这个房子所在的小区可能要拆迁的消息早就知道了,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可能毫不知情?况且我已经全款付清了房款,过户手续已经办完,房屋买卖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
由于拆迁工作还在进行中,这个房子最后会不会拆还没有定论。陈先生的请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了什么?
经审理,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刘阿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女士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交付时间的约定均出自双方真实意愿,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想法,并非刘女士和小杨的要求。
审判长实地走访了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后得知,即将拆迁的消息在这一带流传已久。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应该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才能最终确定房价。因此,陈先生对涉案房屋可能被拆迁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在定价时考虑到这一因素,且最终成交价格不低于该小区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刘阿姨已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陈灿先生无法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涉案房屋已经交付。
法官声明
本案审判长张伯平表示,本案原告以情况变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件),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果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合同成立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造成一方明显受益,另一方明显损失,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情势变迁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的原因是:
1.涉案房屋即将拆迁的消息在当地流传已久。为了出售该房屋,原告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应当了解包括即将拆迁房屋在内的基本情况,并在定价时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因此拆迁并非不可预见之事。
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完成全部付款和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达到,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