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公积金提取资料
一、退出购买商品房
1.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网签但未备案)
2.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二。购买二手房和提款
1.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2.增值税发票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三。退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网上签合同原件;
2.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铁路职工购买铁路经济适用房:
1、原铁路保障性住房计算表;
2.原始收据;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四。购买和收回回迁房
1、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2.搬迁证明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五、本地员工无自住住房,租住经济适用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住房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证》;
2.当年支付的租金发票(非税务收据)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六。本地员工无自住房屋,租赁商品房
1、房源数量查询证明(铁路职工还需提供《铁路职工租住(承租)房屋信息核查表》,可在网厅下载或在中心柜台打印);
2.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3.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七。自住住房大修
1.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2.区县城建或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或危险房屋鉴定证明原件;
3.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
4.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建筑费用的原始清单;
5.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6.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八。提取自建房
1.提供区、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
2.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
3.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建筑费用的原始清单;
4.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5.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九。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本息并提取公积金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清偿原始凭证或结算凭证;
3.出票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十、偿还上一年度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提取公积金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上年还款存折(1-12月还款金额)或打印上年还款明细(1-12月还款金额)到银行并加盖银行印章;
3.出票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XI提取购房许可费(含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
1.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2.增值税发票原件;
3.契税票、房屋维修基金发票、证照费发票原件;
4.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5.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非住房消费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重大疾病提取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原诊断书或疾病证明;
2.结算后,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的医疗保险书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结算费用发票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二。就业期间违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撤销户口
1、司法部门出具的原判决书;
2.单位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三。户口迁出本市时撤销户口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
2.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3.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四。撤销已故雇员的账户
账户本金余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要提供。
1.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原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原件。
账户本金余额不足5000元及以上的,需要提供。
1.死亡退保委托书(单位预留公章);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4.关系证明原件;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原件。
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重新录用并退出户口
1.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合同协议;
2.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3.撤回原来的银行卡。
六。撤销注销账户的撤销
1.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裁减人员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机构编制办公室公章);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或加盖“注销”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编制花名册复印件;
2.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撤回原来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