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网上业务流程,提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便捷性和规范性,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南京就业创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条件
同时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海外留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有学位毕业生(含在南京取得就业证的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考和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学校。
2.毕业后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宁埠、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失业保险。
3.没有自有房屋(或家庭中唯一的与父母合租的房屋)和租房居住。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房屋。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 . NJ hrss . gov . cn/)-专题栏目-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渠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线填写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会-租赁补贴中完成租赁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地上传提交以下信息:
(1)国内全日制院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职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2)租赁房屋时,应与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条款。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证》或房租发票(任选其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获得批准的,续保期间无需再次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按季发放。
续签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赁合同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与变更相关的租赁材料:
(1)租赁房屋地址变更,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续签。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补贴:
(1)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2)申请人的创业实体破产并依法注销。
(三)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未通过审核,或者在续租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上述情况,如果初次申请通过,后期再次申请相当于材料变更,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四。验收和审查
1.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将受理内容完整、上传提交材料的申请。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相关部门、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并计划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在举报平台上公布。
3.市有关部门负责以下审计工作:
(1)市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每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发送至各审核部门,并按申请人就业单位(非企业单位按注册地划分)的税务划分发放至各区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同时,负责通过市人社部门系统对申请新增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江苏省社保中心缴纳,省市未联网的,需查询南京市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实现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可直接从系统中调取数据。
(2)市税务部门负责对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进行审核,提供申请人的租赁发票在开办企业纳税区的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的户籍进行核对,按照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对申请人的户籍进行分类,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人社部门。
(4)市房产部门负责对南京市房产交易中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以及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人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南京市拟续期补贴申请人的申请和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力资源部门。
(6)市大数据部门负责“我的南京”app举报平台上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对接,每月提供各部门采集的真实有效的举报信息,保证举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需要及时优化功能。同时,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房产部门提供的交易登记整合平台,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交易记录和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比对。
4.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新申请的信息和拟续发市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的申请人上传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具体审计内容:
(1)核查申请人初次申请时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境外学历证明,核实是否符合资助对象和申请期限。
(2)查看房租发票,核实补贴发放时间和金额。
(3)检查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证。
(4)检查续保是否符合条件。
上传证书的验证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薛鑫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位认证系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网上查询系统、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上述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原始材料或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复审;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
5.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检查审核结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各审计部门需要设置专人做好数据对接和咨询服务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园区)审核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和补贴金额,公示5天,无异议的各区(园区)全部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动词 (verb的缩写)补贴分配
1.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在申请批准的当月发放,分月、分季发放。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领取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2.住房租赁补贴经核准并公示后,各区(园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当月最后一个季度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财政账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延期至下月发放)。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立,导致发行失败的,可以顺延发行时间。
3.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各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园区),并按年结算,各区(园区)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六。其他要求
1.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计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失误、工作人员审核错误、特殊原因等需要修改、补发、停止或收回补贴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社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入补贴管理系统;因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被注销、冻结等原因导致补贴无法及时发放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情况,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电子钱包账户;申请人公示后半年内未开立社保卡金融账户,区(园区)人社部门无法发放且协商不成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以向市人社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对通过的结果予以否决。
2.住房租赁补贴等人才住房政策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因不符合补贴条件自愿放弃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分配地(园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申请平台终止申请操作;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规定退回到分配地区(园区)指定银行账户。
3.各区(园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每季度对已缴纳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上传数据是否存在错误、租房行为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冒名顶替、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区(园区)人社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如数退还。对未按规定归还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市人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房产、大数据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