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在特有鱼类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大棚,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保护区国家水产种质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区域进行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中进行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