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医疗保障局

天空竞技场2022-08-26  4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因此,要狠抓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和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尽职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厌战、侥幸心理和放松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的各个环节。

二。积极适应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政策和措施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求和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准确、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照程序,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暂纳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临时性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函》(医保办〔2022〕11号),继续规范和优化新冠肺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试剂联网工作,积极推进联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计量监测,协调价格、采购、支付、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对《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发〔2020〕5号)相关要求,暂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转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自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公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药上线工作。对尚未上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尼玛替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相关部门沟通的一致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

三。加强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发〔2020〕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继续落实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按程序垫付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经费。做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费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核酸、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落实“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用药次数,有效降低疫情传播安全风险。

四。持续优化办理服务,统筹办理窗口保障和服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保服务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局发〔2020〕7号)中“五办”的要求,继续落实医保惠民政策。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查、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经办群众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障经办群众和经办人员的健康安全。

各省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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