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泰山十八盘2022-08-23  9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优惠待遇的内容

(1)办理“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和“敬老证”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申领《南京市老年证》(以下简称《证》);以及年满60周岁并在我市定居1年以上的外地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住证》申领《优待证》。

2.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和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

3.《优待证》由本人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区县老龄部门办理。《敬老证》应当在市公共部门指定的场所办理。

4.《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敬老卡”由市公用事业局制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使用。

(二)“优惠卡”和“敬老卡”的优惠内容

1、老年人凭《优待证》,可免费进入本市各大公园。

2、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剧院文化宫(博物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一律半价收取入场费。

3.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乘坐当地公交车、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提供IC卡刷卡设备,并将适时出台60-69岁老年人乘车优惠的相关政策。

(三)优待老年人

1.各级政府应设立“老年人金”,对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给予长寿补贴。其中,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涉及资金由市政府承担。90-99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确定,涉及费用由区县政府解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酌情放宽长寿补贴年龄。

2.对在本市登记为城镇居民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老年人,给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江南八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标准。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给予养老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

4.对70周岁及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按标准每月增加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其保障金按标准每月增加20%。

5.老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按政策享受的老年人长寿津贴和城乡老年居民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医疗优惠待遇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时凭《优待证》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就医时,凭《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取得惠民医疗卡后,按照惠民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

2.对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休职工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服务。

3.在江南八区,凡在本市登记为城镇居民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其中,享受低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三类老年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按照筹资标准全额补助。

4.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和康复服务,定期开展健康咨询,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季度随访。

5.本市“三无”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中,7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五)生活服务优惠待遇

1.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生活困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城乡孤寡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降低老年受助对象年龄门槛,提高购买服务标准,扩大覆盖面。

2.为江南八区80周岁以上独居且不需要提供特殊生活照料服务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安康通”紧急呼叫系统。其中,安装费由各区政府承担,月租金由市、区政府分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降低老年受助人员的年龄门槛,扩大覆盖面。

3.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纯老年人户,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应当设立老年人专用座位,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鼓励年轻人为老年人让座。

5.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6.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和照顾。

(六)权利保护和优待服务

1、区、县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允许缓交、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

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为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优先审查、受理和指派律师服务。对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支付赡养费、请求严重身体损害赔偿等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

3.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志愿行动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咨询法律问题和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注: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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