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活垃圾分类罚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实施。
罚款标准:
1.生产经营者不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职责分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4.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生活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5.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应当罚款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城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处理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