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小微企业租金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人员)并登记就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租赁经营场所或商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
最高3年。
补贴标准
租赁场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训练科(885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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