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目前,我国疫情呈多点、广面、多发态势。冷水滩地区面临省内外双重输入的风险,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如下:
1。严控冷进(退)人员。落实“进冷时通知、报告、检查、把关、控制”的要求。
1.通过各种方式告知近期拟进入(返回)外省、省内疫区的寒流人员防控政策和疫情风险,近期不得进入(返回)寒流。对确需进(退)寒的,应报告时间、方式、去向、卫生编码、核酸检测等。提前2天进入防寒村(社区);
2.进(退)寒人员应通过湖南卫生码首页“便民服务”中的“报回湖南”或“永防码”进行信息上报。进出公共场所,要扫场所码。入寒后应立即就近进行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出来前在家不要外出。
3.对3月17日以来在上海市、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龙岗区和长沙市封闭控制区、控制区等全国高中风险区来(返)寒的人员,实施7天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进行6次核酸检测。其他地区来(回)寒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应的卫生服务措施;
4.各村(社区)要每天开展“扫楼”“敲门”,全面排查管控风险人员,精准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二。严格防控重点场所疫情。各超市、农贸市场、娱乐餐饮场所、学校、养老机构、交通车站、医疗机构、棋牌室等重点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有防护指南和防控管理制度、防护材料和防控责任人、应急预案和临时隔离场所;
2.按要求申请张贴“场所编码”,做到“一门一码”“每进必扫”专人管理、逐码核对;
3.设立专职“防疫监督员”,确保所有进入重点场所的人员“每次进入都要扫场所码、查行程单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一旦发现红色和黄色代码人员,应实施临时人员控制,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4.各药店要落实购药人员登记制度,做好解热、镇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的实名购药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个体诊所不得擅自接诊发热病人;
5.学校、监狱、养老机构、福利院、托儿所、精神病院等特殊单位实行封闭管理,暂停访客进出;
6.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本领域疫情防控监管,凡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开放。
三。严格控制集会活动。人员聚集是当前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需要严格控制聚集活动。
1.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能线上举办就不线下举办”、“能线上举办就延后举办”的原则。所有非必要的活动都应取消、延期或改为在线。确需召开会议或活动的,按“一活动一方案”进行严格审批;
2.不组织大型人员聚集活动,提倡“推迟喜事,简化丧事,不办酒席”,尽量缩小活动规模,原则上不举办50人以上的活动。个人自行举办5桌以上酒席等聚餐的,必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告,逐一检查核实宴请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3.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酒席者必须掌握活动前14天所有参与者的行程安排,以及是否为控制对象或疫区人群,不得邀请过去14天在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居住过的人员参加;
4.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活动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对未报批或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要求的活动,要立即整改或取消。
四。清明期间严格疫情防控。清明期间,返乡人员复杂,人员流动性集中,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风险。
1.本地区居民应主动劝说亲属在清明期间暂缓回乡祭扫,推行网上追悼会、鲜花祭祀、家庭追悼会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有效降低祭扫活动聚集感染风险;
2.严格执行错峰祭扫预约,祭扫人员严格落实戴口罩、量体温、祭扫地点码、查双码、一米线等措施。每个墓位原则上祭扫人数不超过4人,停留时间不超过1小时。家庭聚餐应控制在10人以内;
3.在过去14天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中国已发生确诊病例地区的回国人员,需要实施集中隔离管理、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旅行限制。健康代码为红色或黄色的人,以及有发烧、咳嗽、喉咙痛、鼻塞、流鼻涕、腹泻和其他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人,不得参加祭扫活动。
五、严格个人防护。个人防护是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的关键手段,防控责任要落实到个人。
1.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如戴口罩、勤洗手、定时通风、不聚集、分餐吃饭、使用公筷、一米米粉等。,注意保持社交距离,配合扫描场所编码、增亮健康码、核酸检测、接种疫苗等疫情防控措施。;
2.坚持“除非必要,否则远离寒冷”的原则。确需避寒的,应当在出发和返回前向当地村(社区)和单位报告;
3.密切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一直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快到最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4.网购时,并非一定不买高风险地区的海外和国内物品;网购时,不一定要买进口冷链或冷藏食品。
六。严格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疫情防控相关义务,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和个人防护责任。拒绝扫码登记、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参加核酸检测、打卡、拖延报告和隐瞒行进轨迹、不按规定聚众聚餐、阻碍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监测、隔离等措施的, 以及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不执行防疫法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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