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条件:
1、本市已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在本市转移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机动车与其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
(四)机动车处于抵押期间的。
(5)检验期满后,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八)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十)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
(11)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
(十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13)机动车被盗抢的。
(十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驾驶证。
4.将机动车送检。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凭证。
7.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署《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8.被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10.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到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11.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12、以下特殊情况也需要提供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本市购置税税单的情况: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居民的“Z”号牌车辆、外国人的外国号牌车辆、外国人的领事号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②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已完成公务用车转移登记。
(三)留学回国人员和经特别批准的自有汽车、摩托车,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已办理转移登记。
④单位车辆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已转让给个人的。
(2)部队换车办理过户登记。档案管理科管理人员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由电脑操作人员剔除电脑中“不予过户”的信息,并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方签注意见盖章。然后到机动车管理科检测岗确认交易市场车辆和二手车交易情况,持相关资料到机动车管理科汽车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电脑选号后发放新号牌,并将相关资料备案。
(3)特种车辆、施工车辆、环卫车辆、邮电车辆的转移登记需经综合部批准;教练车的转移登记需要驾驶员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受理地点和电话:
1.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市场:
上海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电话:69502363
(2)上海港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福特西一路459号
电话:58665777
(3)上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中山北路2907号
电话:62571111
(4)上海莘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古岱路3318号
电话:64929599
(5)上海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浦东新区玉桥路1441号
电话:68930099
(6)上海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25号
联系电话:66225508,66225258
(7)上海崇明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崇明县桥镇玉林桥路297号
电话:69621357
(8)上海安百里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闸北区共和新路3550号
电话:6631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