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请条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厅发〔2019〕22号)中“缴费条件由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界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及证件范围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实施办法》(任山社发〔2017〕26号)执行。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中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专业人员认证日期在2020年以内的,申请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12月底。
(二)技能提升补贴的适用范围是指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员评价证书全国网上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进行核对验证,确认日期为证书颁发日期。
(三)取得证书的企业合格职工,应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报考。同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等级证书的,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二)2020年已通过考试或复审合格,但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证书的。因本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申请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政策,优先保障生活和技能提升补贴落实,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名顶替、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20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