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索赔报告
(1)网上申请
可以关注并登录“江苏医疗包惠一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依次进入理赔区>:我要理赔,按照页面指引申请。
(2)线下服务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线申请,可拨打“江苏医疗包惠一号”统一客服电话4000651066咨询线下服务路径。
二。索赔材料
本项目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以申请页面提示为准):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2.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药品处方等病历;
3.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对账单(网上提交的,需在发票原件上用黑笔注明“已向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并签字,电子发票免签);
4.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5.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号;
6.第三方先行赔付的,需提供第三方结算对账单原件及相应病历、发票复印件、费用清单、处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对账单复印件等理赔材料;
7.保险公司认为确认保险事故性质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请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以便后续保险公司收集核对。
三。重要提示
1.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应同时提供。保险金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书;
3.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理赔的,需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理赔人签署,注明授权范围或事项,并提供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您在申请赔偿时需要填写反洗钱信息登记表。
四。索赔流程
1.申请人关注并登录“江苏医疗包惠一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依次进入理赔区>:我要理赔,按照页面提示操作。
2.保险公司如发现资料缺失或需要发送纸质资料,会通知投保人,补充完整后继续处理。
3.保险公司根据完整的资料进行理赔审核。决定赔付的,应当将保险费支付至相关权利人账户;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的,出具不予支付决定通知书。
4.申请人可在“江苏医疗包惠一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理赔专区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详见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相关页面,以上描述为方便理解理赔流程而列出。保险期间,如结算方式有调整,将及时更新或通知。
动词 (verb的缩写)索赔限制
1.在客户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对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申请案件及时进行审批;情况复杂的,30天内审批。
2.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不及物动词重要协议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两项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等。).
(一)既往病史协议书
2020年、2021年,江苏省各统筹地区生产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记录的人群为该产品规定的既往病史人群(其他保障人群另行约定)。
首次购买该产品时,您是一名非既往疾病患者,之后如果继续参保,您将作为一名非既往疾病患者获得赔付。
㈡关于门诊治疗费用的协议
纳入本产品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的人员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院或零售药店因符合本产品责任约定的门诊疾病(或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第一责任包括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医保支付的自付部分。2.责任仅限于定点医院医保支付范围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特殊病种(或项目)的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投保场所的保障范围包含特别规定的,特别规定的相应疾病或项目不纳入产品赔付范围(如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和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门诊疾病不纳入本产品约定责任范围)。
(3)国家谈判“双渠道”药品费用协议。
纳入产品保障范围的国家谈判“双通道”药品费用参照《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江苏省医保局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单独支付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46号)。药品目录和使用政策将与江苏省医保局相关政策同步调整。
㈣关于高值医用消耗品成本的协议
纳入本产品责任II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是指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应支付的诊疗项目(甲、乙类)对应的医用耗材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部分。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的诊疗项目所含耗材不在本产品责任范围内(各省诊疗目录支付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一致)。
(5)处理会计的约定
1.本产品的待遇核算应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自费医疗补充、医疗救助等)后进行。)按规定。被保险人享受江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被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产品保障待遇。
2.本产品只承担被保险人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间的保险责任,不承担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效期间发生的费用的保险责任。
3.同样的医疗(指一次性住院结算),如果您在保险期开始日之前或等待期内入院,在保险期内及之后出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4.如果等待期结束后,同一医疗(指一次性住院结算)入院治疗,保险期终止后仍未结束治疗,本产品正常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180天。
5.对于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如果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对于同一医疗的医疗费用,本产品将按照入院日所在年度的保单进行责任理赔。
(6)异地就医协议
参保人异地就医(含异地就医转送情况)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参保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正常享受产品保障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执行该产品正常保障待遇的50%(急诊除外,以急诊诊断书和急诊费用结算凭证为准)。
(七)成本补偿协议原则
该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赔付原则为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城镇定制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人及商业保险机构等。)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总额支付医疗费用。
七。有关除外责任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产品保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