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条件
1,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市住房职工租住自用的房屋;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为拥有所有权的现有房屋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退休人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但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继续异地缴存,且其账户被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
(十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出租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公积金。
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住房公积金额度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5年内已办理2套及以上购房业务,或目前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职工,不得申请办理第3套及以上购房业务。
二、职工住房消费、申请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地址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行政区域以外的,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提取不计入贷款金额计算的缴存余额支付首付款。
4.没有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自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时,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职工应足额缴存3个月住房公积金。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一套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
职工租赁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办理。
六、职工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提取频率和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七、同一员工两次撤销业务处理时间应超过12个月(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