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单位以个人名义缴存的职工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住住房,在广州市相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一)使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进行提取。
(二)使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购买自住住房进行提取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抵押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二。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用。
三、开户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