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型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中居住并拥有房屋(即房屋产权归职工或配偶所有),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有两个及以上购房人,其他共同购房人与主购房人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购买人与主购买人非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买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买人只能由本人提取。
主采购员:指采购合同中采购员一栏填写的第一个订单人。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自己的)和直系后代血亲(生自己的)。
申请时限:自购房合同签订(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的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提取金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公积金贷款除外)的,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材料(原件)
1.提取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已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印章或出具登记证明);
3.首付款凭证。
4.其他相关信息:
(1)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同一户居民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购房合同中有两个及以上购房人的,提取非主要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应提供非主要购房人与主要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主采购员:指采购合同中采购员一栏填写的第一个订单人。
(4)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注意事项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身份证件的类型和号码应与本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先变更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身份证件的信息。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合并为一个账户后,方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先解冻,再提取。
4.申请提取前,应先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的签约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以及办理银行卡的证件种类和号码应与您提供的有效证件一致。取款资金应转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取款手续。工行、长安银行要求绑定陕西省内办理的借记卡,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要求绑定xi安本地办理的借记卡,其他银行可以绑定全国范围内办理的借记卡。
5.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除非另有规定为复印件)。
6.已申请X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还清前不接受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不能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面谈、现场审查或者核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以作出不批准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公积金提取委托银行网点(具体地点请点击中心网站“营业网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 00-12: 00,下午13:00-16:30(7月、8月14: 00-16: 30)
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请点击中心网站“营业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