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立足提升特大城市竞争力和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申请居住。
第三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人员的调动、安置、征聘和引进
1.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开选举、招聘、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并通过聘任制公务员面向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招聘。
2.中央和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聘到本市工作。
3.离休干部由省、市老干部部门批准。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而迁出户口的退休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5.同年在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
6.具有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7.本市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军人安置,随军家属
1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行配偶和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城市的退役军人。
3.符合安置条件并进入城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3)避难或收养的人
1.和这个城市的一个人结婚3年。
2.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需要在本市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未成年的孩子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带大。需要迁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申请避难或者收养的,应当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4)外国戎人在中国的定居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原城市户口的。
2.已取得《华侨居留证件》的华侨。
3.已取得《原大陆港澳居民获准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居民,已取得《获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省居民居住证》的台湾省居民。
4.外国人获得中国国籍。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申请恢复户籍。
第四条符合下列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普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市东部新区和近郊区。(包括具有同等学历的海外人员)
(2)“荣成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45周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奖励相关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
第六条市公安局负责统筹户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引进方向和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学历、技能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户籍认定,配合做好户籍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伍军人局、市退伍军人局、市退伍军人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人本次申请资格。已办理户口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户籍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