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治疗和门诊高费用补偿治疗
(一)门诊总体治疗
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二)门诊高额补偿治疗
一个治疗年度内,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的,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2600元。
备注:2022年门诊高额费用补偿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2800元/年。
gt gt gt点击查看:
二。居民“两病”治疗
三。严重疾病的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指静脉或介入化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物),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可延长治疗期限。除放化疗和靶向药物治疗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1年至第3年10000元/年,第4年至第5年5000元/年,第6年及以后各年2000元/年。
2。慢性肾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000元/年,辅助检查药品医疗费用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基因)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的治疗周期为手术当年和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按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相应年限执行。
造血干细胞(异基因)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表:
被保险人患重特大疾病在上述门诊确诊或手术后当年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第一年的待遇标准由基金支付。
4。血友病治疗
对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陷)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替代治疗的相应医疗费用,根据血友病的轻、中、重度,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起,学生和儿童患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提高至2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按1000元支付,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
四。门诊精神病治疗
在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80%由基金支付,学生、儿童和大学生85%由基金支付。
五.门诊艾滋病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受门诊免费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使用。
六。住院治疗
七。生殖医疗
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生育住院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基金支付75%。
八。重大疾病保险福利
提高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治疗年度内,个人缴费超过1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如下所示:
提醒: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在非医保定点医院或无信用卡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城乡居民医保没有定点零售药店(特殊药品除外),购药不能刷卡结算,也不能享受医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