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