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承租人可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租房时,需要缴纳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联系电话: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0769-226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