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保险申领标准:
1.失业前,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达到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发。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