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有限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参保职工孕期、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限额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以固定方式支付。
项目 | 各级医院的支付标准 | A级副手 | 完全好 | 一个产前检查 | 300 | 名流 | 500 | 2生孩子 | 顺产或引产7个月以上 | 1200 | 1400 | 1500 | 或者结束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停止怀孕在…之中 | 剖腹产术 | 2500 | 3000 | 3100 | 怀孕的医生子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治疗费怀孕4个月至7个月后流产或引产 | 650 | 八百 | 850 | 怀孕4个月后流产 | 150 | 200 | 250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实施符合政策的人工流产。 | 150 | 200 | 250 |
产前并发症 | 分娩并发症 | 产后并发症 | 一个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 子宫破裂 | 产褥感染 | 2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 | 羊水栓塞 | 产后尿潴留 | 三前置胎盘 | 产后出血 | 乳腺炎 | 四胎盘早剥 | 子宫颈和阴道撕裂伤 | 晚期产后出血 | 五母婴不相容 | 子宫内翻 | 妊娠期中暑 | 六妊娠期糖尿病 | 产科休克 | 分娩期精神异常 | 七急性脂肪肝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八 | 妊娠剧吐 | 羊膜腔感染综合征 | 九 | 胎盘轮廓 | 10 | 前血管 | 11 | 羊水过多 | 12 | 羊水过少 | 13 | 胎膜早破 | 14 | 胎儿宫内生长迟缓 |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个人自付20%;500元至2500元,个人自付30%;200元至3500元,个人自付40%;人民币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生育方面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以下三类:
门诊检查报销100元;医院上传的第一次孕检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照限额给予补贴。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住院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有剖宫产指征的孕妇,在单病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按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不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补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