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工伤保险减免吗


疫情期间工伤保险类政策

工伤保险

1。医务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工伤保险的意见》,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视同工伤。疫情防控人员(含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疫情防控人员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络系统提交。不具备入网管理条件的新城区,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材料。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2。疫情防控期间能否正常受理他人工伤认定申请?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处理意见》,非疫情防控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代表职工或近亲属通过工伤认定网络系统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受理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材料,引导申报并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不再收集纸质申报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特殊疫情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查、送达等程序的,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3。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说明: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主界面武汉特色服务-(法人)武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密码-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4。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工伤保险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暂停,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完成时限相应顺延。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和相关职工,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学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申请鉴定时限可适当延长。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系统完成,有条件的尽快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系统或在局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传递、验证。

5。疫情防控中受伤职工如何就医?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处理意见》,参保人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医疗资格。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有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无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以现金支付,并按规定报销。因疫情原因,旧伤复发职工不能到原指定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变更和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先垫付后按规定报销。

6。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报?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处理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的工伤待遇表及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职工的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问的,可将申请材料扫描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以将申请资料扫描发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

7。部分工伤协议医院已被认定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无力接收普通患者。受伤的工人需要就医怎么办?

答:春节假期前,有关部门已集中转移此类人员进行后续处理。比如,在武汉市第九医院定点治疗的伤者转到华润WISCO总医院;武汉五院转汉阳医院;武汉红十字会医院转湖北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武昌医院转武汉三院;武汉七院转武汉三院。已转医疗信息的伤者,不需要到社保所办理手续,转完可以去指定医院。若伤者因疫情原因不能到指定医院就医,可先现金支付伤者治疗费用,再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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