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
1.患规定的三类41种慢性病(详见表1)的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用药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由参保人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一定比例和限额给予补助。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前台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治疗标准见表2。
表1门诊慢性病一览表
表2门诊慢性病治疗标准表
2.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抗病毒治疗期间使用干扰素α(包括普通型和长效型)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2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患者自行支付。月限额费当月有效,不累计也不累加。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慢门”治疗,其辅助检查、治疗、用药费用可纳入丙肝“慢门”津贴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津贴。
丙肝干扰素α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一医院。
3.血友病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10万。
(二)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工作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门诊疾病或持外用药处方在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前台或定点药店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表3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治疗表
表4人体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的门诊治疗
表5造血干细胞(异基因)移植后的门诊服务
防排斥治疗台
表6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3)门诊服务规划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已纳入“慢门”和“专门”结算的门诊费用除外),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表7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2、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转诊到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医院可以作为所有参保人员的第一医疗机构。参保人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和抢救不受此限。
表8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以上医院经首诊医院转诊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和救援不受限制。
3.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用完后,从下一次费用起直接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结算。在原关口进行慢性病治疗不需要转诊。使用特定门诊项目补助限额后,必须按门诊统筹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使用普通病历,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买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021年上半年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同时按月缴纳1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