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江苏省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内;购买二手房,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
(4)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未偿还逾期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贷款时,申请人近两年贷款逾期达到6期的,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学生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参考。
(5)新缴存职工自开户当月至申请贷款时,如有逾期缴存的,缴存记录应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六)对于从外地调入的已缴费职工,正常汇款已超过1个月,缴费余额需转入基金中心。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供转出公积金缴存明细和个人公积金贷款证明;在转出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需要提供房产部门的验房证明。
(七)军队转业干部缓缴不满6个月或缓缴满6个月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二手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双困难户”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总房价=首付款+贷款额度(公积金+商业)。
(9)借款人与共有人约定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在处分抵押物时出具自置承诺函。
(十)贷款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经批准可以申请贷款。
(Xi)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无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1倍。
3.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