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住院报销
居民一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政策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一级参保人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此前为65%)。
二类参保人在二类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72%);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来是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被保险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二。门诊报销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2020年底前,取消门诊定额报销制度,研究出台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保险总体实施办法,强化门诊互助保障。自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制度。
年度报销限额:
1.300元,第一被保险人;
2.500元,第二个被保险人。
三。重大疾病保险全面落实国家要求,将起付线统一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