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证办理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证员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2)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关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件的签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遗嘱、遗产或者其他财产、物品、文件;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的法律意见。
三。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诋毁其他公证员、公证员或者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公证费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