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周边的旧区,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同时交付主体工程;利用社会停车场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出售不超过停车位总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今日,官方网站,武汉市政府公布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10月30日实施。
旧城改造,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位。
停车设施是指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现状、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中长期建设规划、建设顺序等。停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在医院、旧住宅区和人流密集、停车困难的旅游景点周边进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的用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自有车辆可以换乘公共交通的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换乘。
在规划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充分利用其地下空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空地下和公交车站、垃圾站空地下等公共设施建设停车设施。利用人防工程修建停车设施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应满足居住建筑的基本日照要求。
现有城市公园地下空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园绿地面积应当大于0.3公顷,公共停车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园总绿地面积的30%;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居住建筑基本的日照和消防安全要求;临城城区主要道路和景观要求高的道路以外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建筑,应当不低于周边地区现有预留建筑红线距离,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在景观要求高的道路外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能满足相关规范对建筑间距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其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社会停车场建设的车位允许出售不超过40年的产权。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公交车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面与地面之间建设的单独公共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设施。可配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停车设施总建筑面积的20%,前提是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减少停车位。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包括停车设施管理用房和停车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
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占用的城市道路。
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增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利用社会停车场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出售不超过停车位总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适销泊位指标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具体位置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标准给予补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