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不诚信行为清单(试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清单,对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的承租人(含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一、失信预警
(一)违反承诺
1.一年内(当月30日)累计6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2、累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
3.一年内(当月30日)累计6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的;
4.租住的公租房连续3个月未使用水电,且空已购买公租房;
5.拒绝合租房屋进行监督核实(拒绝开门、不出示承租人身份信息等。,拒绝到房管中心面谈核实,或答应前来面谈但赴约2次以上);
6.违反规定在公共区域和房屋从事商业宣传,违章搭建或私接;
7.占用通道、门厅等公共区域,公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8、乱停放和超速行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9.抛高空物体、乱扔垃圾,拒不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0.违规饲养家禽、宠物,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2.不得在建筑物的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空可调式室外机及支架;
13.损坏公共区域设施设备,不听劝阻,影响恶劣的;
1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物业规约,需要进行失信预警的。
(二)事实证据
1.失信第一、二、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物业企业收费信息系统实时记录;
2.第四条违约:水电部门抄表记录、巡视记录;
3.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违约:房管、物业、小区等出具的相关监控录像记录或书面通知等。
[S2/](三)纪律措施
1、住宅区房管中心商物业、社区管理服务单位予以失信警示,建立失信警示人员台账:
2.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失信承租人送达失信警示通知,并在社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3.失信记录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
二。普遍不诚实
(一)违反承诺
1.在失信警示有效期内有两次以上记录(次)的;
2.未按时缴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履约保证金,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3.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被加倍后拖欠1个月及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5.改租时未按规定期限、标准和要求退回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6.擅自变更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及时整改的;
7、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未造成不良影响并及时整改的;
8.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未按要求整改的;
9.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信息;
10、违规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1.不履行房屋维修和赔偿火灾等事故损失责任的;12.拖欠物业费超过6个月。
(二)事实证据
1.第一条违约:失信预警账户中记录的数据:
2.第二条至第十条失信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实时记录、催缴履约保证金通知、办理续租、变更和续租书面通知、入户走访、整改通知和复查记录、举报投诉和调查记录;
3.第十一条违约: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或住宅物业现场的相关记录证明;
4.第十二条违约:收集住宅物业信息数据。
[S2/](三)纪律措施
1、根据管理需要,限租变(以小换大)、变(人员增加)和暂不受理续租业务;
2.承租人已退休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抄送社区、物业、公安、学校、商业运营单位等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建议限制办理车位等相关服务;
4.失信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限为失信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三。严重不诚实
(一)违反承诺
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2.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或转借公共租赁住房;
4、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整改的;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拒不整改的:
6.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9.拒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办理手续、结清房租、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恶意违规的;
10.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拒绝赔偿,恶意违章的。
(二)事实证据
1.第八条以外的失信行为:司法判决、司法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数据和财政专户归集数据;
2.第八条违反承诺:入户走访和调查记录,超过6个月未使用天然气或水电的记录。
[S2/](三)纪律措施
1.承租人已退休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暂停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双租、门禁、司法调查等。;
3.失信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限为失信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并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重庆)信息平台。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税、金融信贷等事务,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