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失信预警行为、证据、惩罚措施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清单,对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的承租人(含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一、失信预警
(一)违反承诺
1.一年内(当月30日)累计6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2、累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
3.一年内(当月30日)累计6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的;
4.租住的公租房连续3个月未使用水电,且空已购买公租房;
5.拒绝合租房屋进行监督核实(拒绝开门、不出示承租人身份信息等。,拒绝到房管中心面谈核实,或答应前来面谈但赴约2次以上);
6.违反规定在公共区域和房屋从事商业宣传,违章搭建或私接;
7.占用通道、门厅等公共区域,公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8、乱停放和超速行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9.抛高空物体、乱扔垃圾,拒不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0.违规饲养家禽、宠物,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2.不得在建筑物的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空可调式室外机及支架;
13.损坏公共区域设施设备,不听劝阻,影响恶劣的;
1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物业规约,需要进行失信预警的。
(二)事实证据
1.失信第一、二、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物业企业收费信息系统实时记录;
2.第四条违约:水电部门抄表记录、巡视记录;
3.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违约:房管、物业、小区等出具的相关监控录像记录或书面通知等。
[S2/](三)纪律措施
1、住宅区房管中心商物业、社区管理服务单位予以失信警示,建立失信警示人员台账:
2.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失信承租人送达失信警示通知,并在社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3.失信记录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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