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马作的卢飞快2022-08-16  7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接收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当达到待遇年龄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从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未延期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享受核定待遇的当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0年10月1日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2010年10月1日起(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缴费满15年;

3.2010年10月1日起(2014年2月21日起),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当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如果不想一次性缴纳时间差,也可以逐年缴纳,直到缴纳时间差,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本款所称享受核定待遇的月份,是指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街道(镇)人民社会受理享受待遇申请的次月。

处理标准

(一)城乡居民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以城镇统一标准为准。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加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适当发放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月计发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用和一次性直系亲属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

(三)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参保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达到年龄时的月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期满后的次月起发放。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申请享受待遇。申请人经街道(镇)人社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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