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包括两种:工伤补充商业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
一、补充工伤商业保险
参加补充工伤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承保单位根据申请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一)发生工伤或者确诊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受到的伤害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三)因工死亡或者劳动能力为一至十级伤残的。
工伤商业保险补充赔偿限额标准:
(一)因工死亡的,赔偿用人单位向死亡职工支付20万元的工伤赔偿金;
(2)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二级伤残9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7万元,五级伤残6.3万元,六级伤残5.6万元,七级伤残3万元,八级伤残2.3万元,九级伤残1.6万元。
二。职业伤害保险
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超龄被保险人)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时,如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公司根据申请按合同约定赔付。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受到伤害的工伤事故范围,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或经保险人认定符合保险合同的;
(3)因工死亡(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伤事故范围内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或保险人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
超龄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支付限额标准:
(1)因工死亡(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伤事故范围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支付50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其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金25万元。
(二)被认定为工伤(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伤事故范围内的伤害),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5万元、二级伤残13.5万元、三级伤残12万元、四级伤残10.5万元、五级伤残9万元、六级伤残7.5万元
(3)经鉴定属于工伤(或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伤事故范围内的伤害)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赔偿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2万元,五级至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至十级伤残5000元。
(四)超龄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赔偿或给付中,扣除事故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150元后,有权给付50%的保险赔偿金,最高给付20000元。
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由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划入用人单位账户。保险责任方面:赔款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承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承保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事故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承保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