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进行户籍登记,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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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公安局户籍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区公安分局。
南京区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