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40岁以上的女性或50岁以上的男性失业者;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对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
二。申请材料
1.《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一式1份,A4大小,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复印件留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还需提供街道(乡镇)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留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一份;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及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未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还需提供《优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三。适用地点
就业困难人员到户口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到武汉市居住证登记的现居住地,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下同)。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等原因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政策基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办〔2016〕51号);
《市人社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和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办〔2017〕10号);
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查询网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whrsj.gov.cn)。
五、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2.社区核实相关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并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3天公示,然后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和审核。
六。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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